“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是处理抚养权变更纠纷的首要原则。”王法官说。近日,将乐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权益。
据悉,原告钱某与被告丁某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但二人离婚后,被告长期在外工作无法照顾孩子,原告认为被告目前无法为女儿的健康成长提供一个良好的外在环境,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
“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问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处理。”王法官介绍说。秉承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理念,将乐县人民法院委派特邀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
鉴于被告长期在外工作无法照顾孩子,未能给孩子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且原告有固定收入、住房,有能力抚养孩子,还能照顾其身心健康,调解员耐心对双方展开劝导。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将抚养权变更为原告,被告每个月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000元作为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
将乐县人民法院提醒:让孩子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是每个父母的责任,离婚家庭双方更应当承担起责任,呵护子女的健康成长,弥补孩子从父母离婚中受到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