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将乐县人民法院与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将乐县公安局、 将乐县林业局共同签署《关于建立“生态司法+碳汇”生态修复管理人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进生态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
“为寻求司法领域生态保护修复最优解、最高效、最便捷的方案,我们积极探索生态司法修复的新路径。”将乐县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将乐县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建立“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的意见》《将乐县万全乡矿山生态修复管理人协作框架协议》,引导案件当事人以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替代性修复。
“生态司法+碳汇”生态修复管理人工作机制座谈会现场(傅莹 摄)
此次《意见》明确,案件当事人主动以认购碳汇的形式交纳复绿保证金、生态修复赔偿金、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费后,将乐县人民法院将委托指定公司制定生态修复方案、调整森林结构、加强抚育管理,增加森林碳汇量,完成替代性修复,并向将乐县林业局进行碳汇核销,实现替代修复的“等效补偿”。
如案件当事人经济困难,也可申请通过“劳役代偿”,法院将委托指定公司为当事人制定具体的生态修复方案,组织当事人到适宜的场所实施具体修复义务,对修复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和验收,实现劳役付出的“等量补偿”。
据将乐县人民法院负责人介绍,《意见》充分发挥合作单位在碳汇核算方面的专业优势,且专款专用,合作单位对资金使用情况、碳汇修复情况实时信息共享,实现“破坏—惩治—修复”的完整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