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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好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这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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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伟捷  发布时间:2024-11-25 15:56:17 打印 字号: | |

“借条虽然只有张某的签字,但是这钱是他们夫妻一起用的,夫妻俩应该一起还。”陈某在法庭上提出诉讼请求。近日,将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夫妻双方的债务纠纷案件。

据介绍,陈某和张某本是朋友,自2010年起,张某陆续从陈某处借款65000元。2023年,张某向陈某出具一张借条,对借款金额及相应利息进行了再次确认,并约定了借款期限。但到期后,张某并未依约偿还借款。陈某诉至将乐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主张该借款系张某为了家庭支出借的,系夫妻共同借款,要求其妻子吴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将乐县人民法院法官审理认为,张某以个人名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吴某不予认可,陈某提供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实案涉债务具有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其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判决该笔借款及利息由张某一人承担,驳回陈某对吴某的诉讼请求。

将乐县人民法院法官提醒,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并非均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得到另外一方认可、追认,或有证据证明该债务具有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用于家庭共同经营,否则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责任编辑:将乐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