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拓展适用“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将“生态修复管理人制度”和“生态司法+碳汇”机制有机结合起来,运用到盗滥伐、失火等更多的生态环境资源案件中去,不断完善生态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工作,实现生态修复体制机制创新,寻求司法领域生态保护修复最优解、最高效、最便捷的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闽高法〔2022〕105号文件、闽高法〔2024〕98 号文件。制定《关于建立“生态司法+碳汇”生态修复管理人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间,社会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向县法院反映。向县法院反映相关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真实姓名,并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寄送地址:将乐县人民法院,联系电话:0598-2337791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7日-2024年10月25日
附件:《建立“生态司法+碳汇”生态修复管理人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